昨日,中国疾控中心控烟专家、公共卫生领域学者共计41人,联名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全国人大在审议时再修改《广告法》中具体条款,全面而不是以“列举”方式部分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因认为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广告法》修订草案),仍给“烟草广告”留有空间,

品吸会等变相广告不在禁止范围

联名信的牵头人之一,协和医学科学院基础所杨功焕教授说,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6年在我国生效,其第13条第2款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是:“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这一条款的其他语言版本,毫无例外都是“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但中国烟草业忽视“所有”,称“广泛”并非全部,直言不讳“是为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留下空间”。

杨功焕表示,即将在本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第20条,仅以列举方式禁止在部分场所,利用部分媒介渠道发布或变相发布部分烟草广告,而商场、超市、网吧、少年宫、公厕的烟草广告,以及目前烟草企业惯用的品吸会,评选会,颁奖会,烟友俱乐部等变相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均不在法律禁止之列。第21条“烟草、酒类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更为烟草广告留下“合法”存在的“漏洞”。

建议再修订严惩烟草广告

中国疾控中心副主任梁晓峰代表联名上书的学者公开发表进一步修订《广告法》的建议:在第20条明确写入“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删去第21条中有关烟草广告的内容;修改第五章法律责任相关条款,增加对烟草广告的罚款数额。

梁晓峰说,我国是全球最大的烟草生产国、消费国和受害国,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超140万人。一项针对102个国家的研究表明,实施全面烟草广告禁令的国家中,烟草消费量降低了近9%;相比之下,部分禁止烟草广告的国家中,消费量仅降低1%,“我国就属于这1%”。

精彩评论展示区
[db:评论]

点赞(0) 打赏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